浙江发布当前最为严格的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

浙江发布当前最为严格的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6-05-07 来源:山西双碳能源革命研究院 浏览量:818

浙江省日前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可以认为目前最为严格的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核心内容如下:
      1、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节能审查验收主体责任,应成立验收工作组,由工程、设备、能源管理等部门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名,必要时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2、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验收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没有“修改后通过”的说法)

3、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节能审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通过浙江省能源利用状况综合管理系统报送省级及以下节能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4、节能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查、谁复核”的原则,对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其中,按照审查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项目,其节能验收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委托省能源监测中心具体承担。复核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不通过的项目视为节能审查验收不合格。节能审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整改完成后重新开展节能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5、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各地节能审查验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完成节能审查验收的项目列入本年度或下一年节能监察计划,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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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26日

附件: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