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湖南省林业局制定了《湘林碳票管理办法(试行)》(湘林基〔2024〕3号)(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24-25010,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主要亮点内容如下:
1,湘林碳票定义为全省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所产生的碳汇量,依据相应方法学,经计量、监测、审核、登记、签发等程序而制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凭证,赋予交易、抵(质)押、融资、抵消碳排放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2,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导,生态环境部门、省委金融办等协调指导。
3,单次申报规模不小于100亩,林地林木权属清晰的乔木林地、竹林地、油茶林地,核算期最早可从2006年开始,但不得与其他已开发的林业碳汇项目范围重叠。
4,本《办法》创新包括:
(1)碳汇减排量的核算期的起始年规定为2006年,力争实现森林碳汇价值的最大化。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签订,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2006年是《京都议定书》生效实施的第一年,以此为依据将湘林碳票的核算期往后追溯至2006年,可最大限度的挖掘森林产生的碳汇价值。
(2)将油茶林纳入湘林碳票的开发范围。油茶是湖南省的特色经济树种,栽植面积大,具备一定的碳储量,油茶碳汇核算技术基本成熟,满足湘林碳票开发的技术要求。将油茶林碳汇湘林碳票开发后,林农除收获茶油等收益外还能获取一定的碳汇收益,可提高油茶种植的积极性,为推动全省油茶战略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5,探索湘林碳票交易市场与其他省(市、区)的林业碳票交易市场合作或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接轨机制。

湘林基〔2024〕3号
各市州政府办、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中共长沙市委金融办,县市区政府办、林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碳”目标战略决策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办发〔2024〕10号)精神,积极探索推动湖南省林业碳汇开发利用和林业碳票制度建立,研究制定了《湘林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林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新路径,加快建立健全绿色生态林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现湖南林业碳汇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湘林碳票的制发、登记、交易、抵消、抵(质)押、融资、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湘林碳票,是指全省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所产生的碳汇量,依据相应方法学,经计量、监测、审核、登记、签发等程序而制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凭证,赋予交易、抵(质)押、融资、抵消碳排放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自愿购买湘林碳票抵消其生产生活产生的碳排放量,履行碳中和义务。(二)替代履行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责任。(三)发展碳汇金融、碳汇风险投资、国有资产碳汇仓储等活动。(四)其他用于抵消碳排放量或履行碳中和义务的场景。第四条 省林业局负责湘林碳票的综合协调、制发、登记、签发、变更、抵消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省委金融办负责协调指导湘林碳票的抵(质)押、融资、保险等工作。省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湘林碳票方法学、湘林碳票审核办法、湘林碳票交易和结算规则等技术准则和制度。第五条 市州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湘林碳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湘林碳票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和上报,组织审核机构开展湘林碳票项目审核,相关情况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现状为乔木林地、竹林地、油茶林地且林地、林木权属清晰。(二)乔木林地的核算期可从2006年开始,其中2006-2020年(含2020年)为湘林碳票的初始碳票核算期,2021年及以后为湘林碳票的年增量碳票核算期;竹林、油茶林的核算期以后续出台的相关方法学为准。(四)同一项目包含乔木林地、竹林地、油茶林地的,分别监测后统一上报。第七条已开发或拟申报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等国际、国内林业碳汇项目的林地、林木不得开发湘林碳票。可优先将增汇潜力小、固碳存量大、且尚未开发为林业碳汇项目的林地、林木纳入湘林碳票开发。第八条申请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组织)等主体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二)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委托代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材料;(三)权属证明材料。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权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如果项目申请主体不是项目边界内土地(或林木)权属所有人,应提供权属人授予的相关权益的佐证材料;若产权归属涉及多个主体的,应明确碳票权益比例,并提供由相关主体共同签署的权益分配比例协议等佐证材料;(四)湘林碳票项目监测设计报告。报告中应包括项目地块位置、面积、经营历史、核算期内产生的减排量及其核算方法、使用的核算参数等,涉及年增量碳票的,应按照方法学要求编制项目监测相关内容;(一)提交申请。申请主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湘林碳票项目申请材料;(二)县级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湘林碳票项目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湘林碳票项目在项目边界所在村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无异议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核工作;(三)湘林碳票签发。经县级审核通过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项目申请材料及审核资料上报各市州林业局和省林业局。各市州林业局可按上报材料对本辖区林业碳汇项目进行监督指导,省林业局在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定、签发,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四)县级审核以及省林业局审定过程中发现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第十一条权属变更申请仅限于未进行交易、抵(质)押、融资、抵消等行为之一的湘林碳票。第十二条湘林碳票权属需申请变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湘林碳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导致所有权转移的,以及其他变更情形。(一)注明变更情况的湘林碳票变更申请表(附件2);(二)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委托代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材料;(三)变更登记湘林碳票持有人的,应提供原持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并交回原湘林碳票。(一)提交申请。申请主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二)县级初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湘林碳票项目变更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将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报送至省林业局;(三)省级审查。省林业局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主体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反馈审查结果;(四)发放登记。经审查合格,省林业局签发变更后的湘林碳票,抄送省生态环境厅。第十五条湘林碳票严禁出现涂改、一票多卖等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第十六条鼓励和引导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根据本办法申请湘林碳票。已实行分山分林到户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湘林碳票。第十七条在湘林碳票签发后5年内,项目边界范围内禁止商业性采伐,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进行除商业性采伐以外的正常森林经营活动。第十八条湘林碳票实行实名制登记。湘林碳票遗失、损毁的,可向省林业局申请补发。第十九条未进行交易、抵(质)押、融资、抵消的湘林碳票,因项目边界调减,可申请核减调减范围的减排量后,重新签发湘林碳票,并收回原湘林碳票。第二十条省林业局将签发的湘林碳票项目纳入省林业大数据平台规范管理。第二十一条 湘林碳票用于抵(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转让。湘林碳票用于抵消相应的碳排放量后,应予以注销,退出市场流通。第二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碳票储存、交易、融资等。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有关碳资产的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湘林碳票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三条湘林碳票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省内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集中交易,交易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主体应于湘林碳票签发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内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挂牌申请。第二十五条 湘林碳票可采取挂牌交易、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经省林业局认可的交易方式交易。湘林碳票交易必须以碳票作为实物依据,同时积极鼓励采取电子化的交易结算方式。第二十六条以签发日为基准日,依据基准日前30个交易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加权平均价,由湘林碳票持有人根据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价格走势,浮动±10%确定湘林碳票挂牌交易价格,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省林业局认可的其他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第二十七条探索湘林碳票交易市场与其他省(市、区)的林业碳票交易市场合作或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接轨机制。湘林碳票方法学:规范湘林碳票项目适用条件、碳票申报、碳票计量、监测与审核等内容的方法指南。碳中和:指通过购买碳票等减排指标的方式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减排量的方式,抵消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林业碳汇:通过造林和更新造林,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草地管理、湿地管理、荒漠化治理和采伐林产品管理等林业经营活动中,稳定和增加碳汇量的过程、活动和机制。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近日,湖南省林业局制定了《湘林碳票管理办法(试行)》(湘林基〔2024〕3号)(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24-25010,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制定林业碳汇管理办法”,2024年7月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提出“探索林业碳汇开发利用和林业碳票制度”。湖南省是南方重要的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到53.15%,森林生态效益较高,林业碳汇的开发潜力巨大,其生态价值的转换将对促进林农增收、推动绿色发展和林权制度创新、实现乡村振兴等起到重要的作用。湘林碳票是实现林业碳汇这一森林生态产品价值的有效途径,是满足各级各类主体需求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办法》以规范全省林业碳票的申报、签发、交易、监管等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办法》共七章三十条,规范了湘林碳票的制发、登记、交易、抵消、抵(质)押、融资、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内容,具体包括:一是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提出湘林碳票定义为全省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所产生的碳汇量,依据相应方法学,经计量、监测、审核、登记、签发等程序而制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凭证,赋予交易、抵(质)押、融资、抵消碳排放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二是提出了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导,生态环境部门、省委金融办等协调指导的工作机制。三是明确登记条件为单次申报规模不小于100亩,林地林木权属清晰的乔木林地、竹林地、油茶林地,核算期最早可从2006年开始,但不得与其他已开发的林业碳汇项目范围重叠。四是关于申报程序,由项目业主按照《办法》配套出台的方法学进行项目开发,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湖南省林业局审定和碳票签发。上述情况将同步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抄送。五是关于碳票权属变更申请,由项目业主组织材料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初审,初审符合要求则报送省林业局审查,审查通过后签发变更后的湘林碳票,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抄送变更情况。六是关于湘林碳票签发后的重点监管事项,包括:禁止同一林地林木多次开发,同一湘林碳票多次买卖;湘林碳票签发后5年内禁止对项目边界内林木进行商业性采伐;湘林碳票遗失或损毁后可补发;湘林碳票的交易注销相关的原则性规定等等。(1)碳汇减排量的核算期的起始年规定为2006年,力争实现森林碳汇价值的最大化。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签订,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2006年是《京都议定书》生效实施的第一年,以此为依据将湘林碳票的核算期往后追溯至2006年,可最大限度的挖掘森林产生的碳汇价值。(2)将油茶林纳入湘林碳票的开发范围。油茶是湖南省的特色经济树种,栽植面积大,具备一定的碳储量,油茶碳汇核算技术基本成熟,满足湘林碳票开发的技术要求。将油茶林碳汇湘林碳票开发后,林农除收获茶油等收益外还能获取一定的碳汇收益,可提高油茶种植的积极性,为推动全省油茶战略发展起到促进作用。